李敏律师亲办案例
赡养纠纷
来源:李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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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接受二原告XXXX/XXX的委托,免费为二老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细心的交流,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又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三被告作为二原告的亲生儿子,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三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与二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二、二原告要求赡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二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生命,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即是根据自己的日常花销、生活所需、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2013年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6134元计算得来的,没有超出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被告在庭审中已对二原告的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生活费予以接受,法院应当支持二原告的请求。

三、原告所诉的大额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出现后由三被告均摊诉求也依法有据,望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根据以上规定,三被告负担老人的大额医药费用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关于第一被告提出的老人的承包地、房屋问题,那是老人的个人财产,老人有随意处分的权利,可以不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能因为没有得到财产就拒绝分担二位老人产生必要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让第一被告修理老房三间的诉讼请求也应当支持。

南王村委会出具证明属于老人房子的四至、面积,第一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老房三间在1976年二原告在自己没有结婚时所盖,在1980年正月初八入住直到1996年,房子结构是砖坯结构,从常理上讲,入住长达20年之久的砖坯结构的房子不可能没有损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对损坏的老年的财产理应予以修理。关于第一被告说,在其他地方已为老人盖好房子让老人入住也是不成立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从经济上支持精神上慰藉,在老人身患疾病时除履行以上的赡养义务外还要为赡养人提供医药费用和陪护,给老人一个舒适的居所,应尽可能的让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敏律师

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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