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X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了解;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结合法庭归纳的焦点,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和具体适用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被告因做皮毛生意,没钱给原告。出于朋友之谊,原告让被告先欠着,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此欠条是原告被双方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第三笔借条是第一被告委托第二被告签第一被告的名字并摁印。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对借据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借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没有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 25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其次,二被告推诿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实属违约行为。
2011年11月30日,被告欠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一再推诿拒还,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属违约行为。
再次,被告依法应当及时返还涉案欠款。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的行为表现实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所以,作为诚实依法守信的公民,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该民事活动中应负的法律义务,立即给付原告的上述借款。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敬请法庭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李敏
2014年3月28日